婚姻,是一男一女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同居制度,男女結婚成為夫妻後,自當相知相惜,相親相愛,同居生活。若夫妻一方有不告而別、音訊全無情事發生,不但有失婚姻的純良美意,亦有違「互負同居義務」的規範、要求(民法第1001條)。

夫妻一方如果是確定死亡,不管是病死或意外死亡,以要死亡事實明確,有醫師或檢察官開立的死亡證明書,他方配偶或家屬都能依法辦理其後事或繼承事宜。但如果生死不明,也就是說不能肯定其死亡或活著,法律上只能算足失蹤人。失蹤人的財產,得依非訟事件法規定,依序由配偶、父母來管理(民法第10條)。如果失蹤期間很長,各種法律關係一直不明確、不正常時,民法更有死亡宜告的制度。

因此,配偶不告而別如果時間長的話,他方得採取以下兩種的作為:

1.依故判離婚的規定,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「履行同居義務之訴」,於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,再以「惡意遺棄」為理由,請求判決離婚,這樣就不需要請協議離婚的離婚證人了。

2.依死亡宣告的規定,在配偶不告而別,音訊全無,成為失蹤人滿七年後,如配偶是八十歲以上時,得在滿三年後,如配偶是遭遇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,向法院聲誧為判決死亡之宣告(民法第8條、民事訴訟法第625條、第628條、第269條)。經死亡宣告後,夫妻關係即因配偶之被宣告推定為死亡而消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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