配偶有婚外情,與第三者所生的子女,為非婚生子女。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間,要成立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,其方式有三種:

  1. 是由生父與生母結婚的準正(民法第1064絛);

  2. 是由生父的認領或撫養(民法第1065條)。

  3. 是由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,請求強制生父認領(民法第1067條第1項)。

以上三種方式,無論哪一種,均無須經配偶同意。因認領與收養不同,收養是身分上的契約行為,所以有配偶者收養子女,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。即夫收養子女,須經妻的同意。妻收養子女,也項經夫的同意(民法第1074條)。

而認領是事實承認的單方行為,且認領非婚生子女是基於子女的利益;雖然婚外情的通姦行為為道德與法律所不容,但孩子是無辜的,若夫認領須經妻同意,將因認領的困難增加,而使更多的非婚生子女受累,不能受到與婚生子女一樣的照顧。

新典離婚證人認為非婚生的子女是全然無辜的,他們無法選擇是否被生下來,我們台北離婚證人的見證作業中常見,因為非婚生子女的收養問題而導致夫妻雙方鬧到要離婚的案例。其實退一步試想,事情並沒有想像中的嚴重,合況婚姻關係得來不易,不要輕言放棄,若真要協會離婚有任何問題:如何辦理離婚手續、離婚協議書下載表格、離婚時應注意事項都可以洽詢新典離婚證人線上服務。